實務解讀:稅務總局在線訪談回答營改增申報熱議7個問題
問題1:發票認證,到底是啥意思?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該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納稅信用A級、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也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已認證抵扣后開具紅票,不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2.認證方式
(1)不符合取消認證范圍的納稅人,可采用遠程網上認證或辦稅服務廳認證的方式,掃描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進行認證。
(2)符合取消認證范圍的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3.以下納稅人可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23號):
(1)從2016年3月1日起,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2)從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3)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4. 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登陸時提示錯誤處理
(1)若提示“此網頁的安全證書有問題”,點擊“繼續瀏覽此網站”;
(2)若提示“未插USBKEY”,檢查金稅盤/稅控盤/稅控鑰匙是否正確連接上電腦;
(3)若提示“納稅人檔案信息不存在”,聯系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核實和補錄納稅人檔案信息;
(4)若出現其他問題,點擊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登陸頁面右上角“常見問題”進行查詢,或咨詢主管國稅機關。
問題2:從5月1號起餐飲業,其他服務業開具發票是不是改增值稅發票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人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若在此期間,納稅人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且能滿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稅發票。
2.2016年6月30日前繼續使用地稅發票,在國稅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將營業稅開票金額按照適用稅率/征收率換成不含稅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申報表填報。如:一般納稅人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開具其他發票”列次按照適用欄次填寫。
3.區分營業稅發票增值稅發票,看發票上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印有“國家稅務局監制”屬于增值稅發票(含專票)、印有“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屬于營業稅發票。
4.停止使用的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還是2016年8月31日需要關注各地政策,如廈門市國地稅已聯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是指營業稅發票開票日期,不是指報銷日期,也就是說,繼續使用的營業稅發票“發票開具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企業相關發票報銷制度,都可以在2016年度內報銷。
6.企業如取得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開具的營業稅發票,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或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3:過幾天我要去辦房屋交易手續,請問交稅的地點變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您的交稅地點沒有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還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在國稅機關受理
2.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個人出租住房三種特殊情況,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其他情況下,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動產租賃發票(含專票和普票)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問題4:營改增后,個人二手房交易要交的稅跟以前的一樣嗎?稅款比以前多了還是少了?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個人二手房交易中只是營業稅改成了增值稅,其他稅種不變。
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雖然稅率仍為5%,但計稅依據減小,變為售價/(1+5%)。同時,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契稅成交價格和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因此,一般而言,個人轉讓二手房所交稅款跟以前相比略有降低。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文件規定,營改增后,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2.具體二手房營改增稅費前后的變化
(1)因為增值稅價外稅,繳納增值稅比以前營業稅少繳納
(2)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契稅少繳了
(3)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從租計算的房產稅少繳了
(4)會多繳(僅增值稅價外稅+少繳稅金部分的20%)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5:我是一名業務員。公司財務通知我們出差都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是我發現不同地方要求我提供的資料不一樣。你們到底有沒有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資料的統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帶著以下名片即可
問題6:上次出差結賬時,我要開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賓館說他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專票,需要代開,到底咋回事?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稅務機關可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只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適用簡易計稅可開專票情形,如一般納稅人偶爾發生不在經營范圍業務,只能去增項開票。
3. 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個人出租住房三種特殊情況,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其他情況下,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7:請問下在填報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時,第一項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中規定不包括構建不動產,請問下本月分期抵扣的11%稅率的構建不動產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是否需要填到11%稅率的進項中?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人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寫說明:“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各欄: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進項稅額,不包括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允許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二、按抵扣項目歸集的進項”,第29欄反映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時,發生的允許抵扣且不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進項稅額。
根據您的描述,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購進不動產進項稅額不需要填入《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11%稅率的進項中,請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該不動產進項的申報處理
1.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作為本期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并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9欄“本期用于構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2.計算本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60%,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同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不動產待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40%,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二)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該不動產進項的申報處理
1.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轉入本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2.剩余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同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該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納稅信用A級、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也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已認證抵扣后開具紅票,不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2.認證方式
(1)不符合取消認證范圍的納稅人,可采用遠程網上認證或辦稅服務廳認證的方式,掃描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進行認證。
(2)符合取消認證范圍的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3.以下納稅人可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23號):
(1)從2016年3月1日起,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2)從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3)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4. 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登陸時提示錯誤處理
(1)若提示“此網頁的安全證書有問題”,點擊“繼續瀏覽此網站”;
(2)若提示“未插USBKEY”,檢查金稅盤/稅控盤/稅控鑰匙是否正確連接上電腦;
(3)若提示“納稅人檔案信息不存在”,聯系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核實和補錄納稅人檔案信息;
(4)若出現其他問題,點擊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登陸頁面右上角“常見問題”進行查詢,或咨詢主管國稅機關。
問題2:從5月1號起餐飲業,其他服務業開具發票是不是改增值稅發票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人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若在此期間,納稅人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且能滿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稅發票。
2.2016年6月30日前繼續使用地稅發票,在國稅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將營業稅開票金額按照適用稅率/征收率換成不含稅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申報表填報。如:一般納稅人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開具其他發票”列次按照適用欄次填寫。
3.區分營業稅發票增值稅發票,看發票上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印有“國家稅務局監制”屬于增值稅發票(含專票)、印有“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屬于營業稅發票。
4.停止使用的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還是2016年8月31日需要關注各地政策,如廈門市國地稅已聯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是指營業稅發票開票日期,不是指報銷日期,也就是說,繼續使用的營業稅發票“發票開具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企業相關發票報銷制度,都可以在2016年度內報銷。
6.企業如取得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開具的營業稅發票,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或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3:過幾天我要去辦房屋交易手續,請問交稅的地點變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您的交稅地點沒有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還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在國稅機關受理
2.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個人出租住房三種特殊情況,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其他情況下,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動產租賃發票(含專票和普票)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問題4:營改增后,個人二手房交易要交的稅跟以前的一樣嗎?稅款比以前多了還是少了?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個人二手房交易中只是營業稅改成了增值稅,其他稅種不變。
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雖然稅率仍為5%,但計稅依據減小,變為售價/(1+5%)。同時,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契稅成交價格和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因此,一般而言,個人轉讓二手房所交稅款跟以前相比略有降低。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文件規定,營改增后,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2.具體二手房營改增稅費前后的變化
(1)因為增值稅價外稅,繳納增值稅比以前營業稅少繳納
(2)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契稅少繳了
(3)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從租計算的房產稅少繳了
(4)會多繳(僅增值稅價外稅+少繳稅金部分的20%)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5:我是一名業務員。公司財務通知我們出差都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是我發現不同地方要求我提供的資料不一樣。你們到底有沒有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資料的統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帶著以下名片即可
問題6:上次出差結賬時,我要開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賓館說他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專票,需要代開,到底咋回事?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司長 鄧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稅務機關可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1.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只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適用簡易計稅可開專票情形,如一般納稅人偶爾發生不在經營范圍業務,只能去增項開票。
3. 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個人出租住房三種特殊情況,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其他情況下,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7:請問下在填報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時,第一項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中規定不包括構建不動產,請問下本月分期抵扣的11%稅率的構建不動產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是否需要填到11%稅率的進項中?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人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寫說明:“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各欄: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進項稅額,不包括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允許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二、按抵扣項目歸集的進項”,第29欄反映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時,發生的允許抵扣且不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進項稅額。
根據您的描述,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購進不動產進項稅額不需要填入《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11%稅率的進項中,請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
【小陳稅務實務理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該不動產進項的申報處理
1.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作為本期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并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9欄“本期用于構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2.計算本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60%,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同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不動產待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全額進項稅額×40%,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二)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該不動產進項的申報處理
1.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轉入本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2.剩余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同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成都節能大廈 售樓部電話:028-86039090、86039393 / 租賃熱線:028-83323391、83323392 / QQ群:217141427 蜀ICP備19007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