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全覆蓋”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執行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原則,通過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集團公司綜合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各級交通安全監督、考核和保障機制,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統稱各級子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指駕駛員包括機動車駕駛員和場(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其中,機動車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且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及各級公司勞務用工人員等,包括專職駕駛員、非專職駕駛員;場(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從業人員(包括合同工、勞務用工及相關方人員)。第四條 機動車輛是指公司、員工及相關方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各類汽車(如班車、商務用車、私家車)、拖拉機、摩托車、膠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含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目錄中,公司及相關方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公司生產區域和施工作業區內行駛、作業的車輛和設備。
第三章 職 責
第五條 公司第一經營責任人是本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把本公司員工及相關方人員存在的交通危險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其職責主要包括:(一)貫徹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規定、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建立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四)組織開展本公司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組織開展本公司交通安全風險評估、控制和績效考核;
(六)保障交通安全必要投入及實施;
(七)及時、如實上報交通安全事故;
(八)組織制定本公司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能,并明確承擔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決定;
(二)提出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目標方案,制定包括機動車管理、場(廠)內機動車管理、駕駛員管理等在內的交通安全規章制度、預案等;完善機動車輛、場(廠)內機動車輛和駕駛員(不含員工個體)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規范商務用車、班車等使用和運維費用;督促落實車輛的投保續保工作和各類規費的繳納;
(四)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包括防御性駕駛在內的交通安全教育、業務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競賽、評比、獎懲和考核檢查工作;
(六)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技術檔案,做好臺帳記錄;
(七)制定或審核機動車輛的購置、報廢、大修計劃;
(八)配合公安機關展開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審核專職駕駛員的聘用、借調手續;
(十)管理本公司內部道路及生產場地的交通安全設施及交通總圖布置,規范包括私家車在內的車輛行駛路線和場地使用要求;
(十一)按時向本公司和上級匯報交通安全工作,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受同級及上級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駕駛人員管理第八條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規章制度,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并確保機動車處于安全狀態。
第九條 專職駕駛員和場(廠)內機動車駕駛員經資格選拔、培訓、考核并體檢合格后上崗;專職駕駛員資格選拔需考慮駕駛員實操經驗與工作經歷;場(廠)內機動車駕駛員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隨身攜帶,定期復審換證)上崗作業。
第十條 聘用、借調專職駕駛員,應經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審核同意,簽訂安全責任狀,并嚴禁從事第二職業。
第十一條 非專職駕駛員原則上不允許駕駛公司商務用車。特殊情況時,需經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的書面授權同意。
第十二條 專職駕駛員、場(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公司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安全駕駛底線條款
(一)嚴禁無證、酒后或服藥后駕車;
(二)嚴禁駕乘人員不系安全帶;
(三)嚴禁駕駛員開車時使用手機(含耳機及藍牙耳機)或對講機;
(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駕駛行為。
第二節 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必須適合其用途,檢驗合格并處于安全狀態。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轉籍落戶、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六條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依照車輛維保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安全技術檢驗。沒有達到技術要求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第三節 場(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場(廠)內機動車輛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場(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當地質監部門備案并核發牌照。
第二十條 場(廠)內機動車輛不允許在場(廠)外行駛。
第四節 場(廠)內道路
第二十一條 場(廠)內道路總圖在設計時應確保人車分流,已經建好的場(廠)區車輛行車路線和人流有交叉的,應予以路線優化,確實難以改造的,應采取相關措施,如增加減速帶、設置隔離護欄等。場(廠)內建構筑物、設備及綠化設施不得妨礙視線。
第二十二條 場(廠)內的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限速標志、限高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廠區入口、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不得在行車道上堆放物料,應保持道路暢通。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道路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場(廠)內所有人員應穿含反光條的工裝或穿反光背心。
第五節 交通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的報告
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司,應按照《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根據事故等級,在規定時限內,逐級以電話、快報等方式報告。
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所在公司領導報告,做好現場保護,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和違規私自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以事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現場為依據,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的責任為準。
第二十七條 事故損失鑒定: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對發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為準。涉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交通管理部門是否進行事故調查,事故發生歸屬公司應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清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落實預防和對策措施,并將事故調查報告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因工外出期間,如出席會議、參加展會、參加培訓、檢查指導等,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第一時間匯報給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所在公司領導或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條 違法違章駕駛和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或行政等處理。發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涉及工傷的交通事故,依照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時限及時匯報,按照《工作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申報,并且應依照汽車強制險有關保險合同約定時限進行報案。
第五章 激勵及約束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鼓勵員工(含駕駛員)報告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員工上下班途中,乘坐班車、駕駛私家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發生的交通事故。集團公司將根據事故情形,結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和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要求,將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管理范圍,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員工權益。第三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條款,違法駕駛機動車輛的,一經發現,所在公司應對當事個人予以警告并對其行為進行糾正;屢次出現者,所在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二級子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駕駛員、車輛管理檢查表(點擊下載)
附件2:交通安全技術檔案檢查表(點擊下載)
附件3:場(廠)內行車速度一般要求(點擊下載)
附件4:關于開車禁服類藥物說明(點擊下載)
附件5:施工場地交通運輸危險源辨識與控制措施(參考)(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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